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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与方式 教育行政执法的通俗解释? 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执法:民族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职业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职业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  在日常生活中,法的执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执法,是指所有民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则专指民族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本节所讲的法的执行,是狭义的法的执行。即指民族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方面。它具有下面内容特点:  

1.教育行政执法是以民族的名义对教育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具有民族权威性。伴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教育主体愈加广泛,教育法律关系更趋复杂,这就要求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转变。根据法治制度,为控制行政权力的膨胀和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专司教育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从这点上,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经过就是代表民族进行社会管理的经过,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  

2.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民族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单位,这就把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民族机关执法活动区别开来。在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行政机关是民族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民族机关,其他民族机关均没有行政执法权。法律授权非义务教育学校,享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以及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权利,它们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属于行政主体。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教育行政案件的活动,虽然也是执法活动,但它是以司法机关为主体的“司法活动”,不属于教育行政执法。另外,由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有些教育法律规范的适用往往需要由多个行政机关协同进行。比如,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相对人给予责令停止营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它们属于工商行政执法。这就把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区别开来。  

3.教育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经过同时也是行使执法权的经过。它具有民族的强制性。行政权是一种民族的权力,教育行政权也不例外。它既能改变教育资源的分配、也能影响并制约学校、教师、学生等提高速度和规模,教育行政机关享有的这些权力,是法律授予。同时,享有行政权也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因此,教育行政机关只有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才是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任何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不仅自始至终无效,而且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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