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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办理技巧? 职务侵占罪案件

职务侵占是不是自诉案件

1、职务侵占罪是公诉案件。

2、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然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民族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在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在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然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民族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然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民族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下面内容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职责,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犯职务侵占罪怎样减刑

我们知道,减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否则不能减刑。对于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来讲,也是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而减刑条件之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来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条件可以归纳如下: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这些条件规定得比较抽象,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

“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条件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下面内容四方面的情形:即认罪服法;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进修;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指的是具备下列情形其中一个: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民族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